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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法官大人。”
蒲雪起身,很抱歉的掩面鞠躬。
“现在庭审继续。”
随着一声落槌,庭审继续。
“我要再次反驳原告诉讼人的观点。”这时赵程素起身,对刚才李律师说的话一一反驳,“刚才原告诉讼人说我的当事人找同事一起去是障眼法,冲进包间也是为了行凶,但这一切都是你主观的猜测,你可有什么证据?”
“在凶器上提取到了萧天若的指纹,这还不能算证据,那我请问,在没监控的情况下还有什么算是证据?”
听到这里,赵程素又将一幅图展示在屏幕上,解释道:“这是通过多方口供,利用3D技术还原出来当时包间内酒瓶的放置情况。
茶几上一共放了八瓶酒,我的当事人在冲进包间之后,看到死者和陈茉、徐管家三人的厮打位置就在这个茶几旁边。
情急之下陈茉顺手拿起一个酒瓶还击,那还剩七瓶酒,在混乱的厮打之下,茶几上的七瓶酒不可能依旧原样的被放在原处。
肯定有的跌倒在茶几上,有的滚落在地上,这时候我的当事人去劝架,整个人还被顺势甩出去,这种情况下手恰好摸到了酒瓶,请问原告诉讼人,这个情况是不是有可能发生?”
“是有可能发生。”李律师回答,“但提取出来的萧天若的指纹位置,基本上符合反握酒瓶,将酒瓶作为武器打击的状态。”
“如果是结结实实的反握,不可能只提取到了我当事人的一个指纹,这个对比陈茉被提取到的指纹就能知道。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对事实的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指纹虽然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指纹是不能定罪的。
我的当事人在暗中混乱的情况下,极大概率的存在手碰到酒瓶留下指纹的可能,综合我之前说的,我的当事人是一名孕妇,当时的难受反应无力完成对被害者的击打。
还有包括陈茉在内的其他人的供词,除了凶器上有指纹这一点,并没有其他任何人证、物证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击打。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在这次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我的叙述完毕,谢谢。”
赵程素说完之后,李律师又接着说道:“凶器上留有指纹是不小心留下的还是行凶时留下的,这个的确有待商榷,但刚才被告律师提到了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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