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控卫在此》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垄断。” 宇都宫提高了音调,重重地强调“垄断”二字。 “如果我们回顾知识产权法律的历史,那么我们将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吉利士在1623年所颁行的‘statueofmoue一词即为法令,而monopolies便是‘垄断’。1623年的《垄断法令》即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之母。” “彼时之英吉利士,君主为筹措收入,兼具鼓励新产业的发展,以及熟练工人的迁入,遂颁行该项法令,授予发明者垄断特权。《垄断法令》宣布一切垄断皆为非法,然只有新产品的第一个发明人可受到例外豁免。” “就新产品的第一个发明人而言,其可独占使用、制造该产品,获得为期不超过14年的专利和特许。任何他人于此期间之内,不能彷照、销售、制造类似产品,否则即触犯法律。” “从知识产权的发源来看,其便是一种特殊的垄断,一种为法律所容许的垄断。” “也正是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在一方面就有促进发明创新的功效,但在另一方面却由于其本质是一种垄断,亦会阻碍新技术的传播和广泛的使用。” “所以,合议庭。知识产权的法律本身,即是在反复衡量垄断所带来的弊端,以及促进发明创新带来的实益之间,进行一种极为精巧的平衡。” “就本桉而言,我们所面临的的就是这样一种权衡。” 宇都宫的声音娓娓道来。这位知识极其渊博的法学教授,彷佛将整个法庭变作了他的课堂。在场的听者刹那间如同穿越到了千年前的英吉利士岛,在法庭之上看到了一座座庄园以及潺潺溪流上的水车。 “本桉中的古籍点校问题是史无前例的。一旦法庭就该桉做出判决,在经过高等裁判所上诉确认后,便极有可能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先例。换句话说,裁判席上的诸位法官,你们此时的地位,实际上已与立法者无异。” “因此,在决定古籍点校是否属于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时,我们不能不去考虑本桉判决所造成的深远后果。一旦判决古籍点校属于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那么法庭的判决势必会在古籍点校中,人为制造出了一种垄断。” “问题就在于,古籍点校事业是否能够承受住这种垄断的存在。” “我们必须看到,古籍点校在当前,本质上仍是一种小圈子的学术活动。点校一部古籍,与创作一个电影剧本,有着极大的差别。古籍点校本身并未为盈利动机所驱动,事实上也无从被盈利驱动。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不具备直接阅读汉文古籍的能力,它的市场极其狭小。” “这些点校活动,仍然是被学术旨趣和愿想所推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促进专业同行间的信息交流,以及学术成就能够迅速地被加以利用,是我们所要考虑最为重要的问题。”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