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律商联讯公司复制了万律集团的光盘内容。后两者就著作权事宜产生争议。律商联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未侵犯万律集团的著作权。” 宇都宫侧身望着身旁的白板,继续沉稳道,“在该案之中,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判决律商联讯公司未侵犯万律集团著作权。” 白板之上,清清楚楚地显示着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 【thedistrictcourtdidnotclearlyerringthattheeleme''scasereportsthathyperlawseekstohtable.thejudgmecourtisaffirmed】 【地区法庭关于万律集团案例报告并未具备可版权性的观点没有显著错误。其判决予以维持】 宇都宫的笑容变得更加得意起来,“该案之中,第二巡回法庭认为万律集团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包括所谓的事实信息的添加和补充,本质上又都来自于其他司法文件。再加上法律行业的必然工作流程,万律集团对于裁判文书的整理活动是显然、典型、缺乏最基本的创造性。因此,万律集团就法院裁判文书的整理不具有可版权性!” 这位法学教授看向了台上的三位裁判官,“请合议庭尤其注意该案中巡回法庭对创造性的标准。任何对于先前存在的事实进行重新整理或者添加信息,都不具备可版权性。除非这种整理本身带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事实的发现者!” “巡回法庭认为万律集团的整理缺乏独创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如果着手对裁判文书进行整理,他都必然会同万律集团做出几乎相同的信息遴选!” 宇都宫像是抓到了能够致对方于死地的武器一般,整个人的神经像是在这一刻前所未有的亢奋起来。 “各位!本案之中,古籍点校的情形与对裁判文书的整理十分类似!万律集团对于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下川也对遣唐记中所涉及的历史人物信息进行了补充。” “万律集团对于案件之后的程序发展,进行背景性说明。下川也通过援用史料,对遣唐记中的一些历史事件背景做出了补充。” “万律集团对法院援引判例的格式进行调整,下川则对遣唐记的句读进行了调整和添加。” “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著作权的公有领域。汉文原典也是属于著作权的公有领域。” “上述这些相似性,都可以完全地证明下川的点校活动,缺乏最基本程度的创造性。特别是在古文断句的点校活动之中。其断句形式极为有限,后来的古籍点校者在大量地方,都无可避免地会做出同下川一样的点校。” “据此,被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律商联讯公司诉万律集团一案,否认下川点校的可版权性。即使假定被告的遣唐记同原告的点校稿构成了相似,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