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以这个标准来看,下川的注释显然是属于前者。其注释多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没有添加任何现代文字的注解。显然不具有所谓的创造性!”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发起凶猛的反击。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请再度关注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尽管该案否认事实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其亦承认对事实的编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会受到版权保护。只要对于事实材料的收集整理,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被读者所进一步利用,那么即有存在版权的可能性。” “下川在本案之中,通过点校活动,令汉文典籍能够更进一步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已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请合议庭注意!”宇都宫立刻反驳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 宇都宫随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记,一页页地翻动起来,“请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记经过点校之后,仍然是汉文原典。其中的汉文句式构造,与现代东洋文字的语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说,即使是普通人也难以阅读遣唐记的点校版本。” 宇都宫展示着遣唐记内的一页页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汉文书写。 对于没有接受过汉文学习,且进一步学习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确无从直接下手阅读遣唐记。 “遣唐记仍然是小范围的点校作。只有极其专业的文史学者,才能够对其进一步阅读。”宇都宫补充道,“因此,下川所谓的点校,并未达到能使读者更进一步利用的程度!” 宇都宫的话音刚落下,便见得那位年轻的原告男律师迅速还击,“裁判长。被告代理人方才不恰当地限缩‘读者’的范围,认为只有使一般读者也能有效利用的事实汇编才具有可版权性。” “事实上,作品的创作既有面前一般读者,也有面向专业领域的读者。如果能够使专业领域的读者,也能更加有效利用经过采集的事实材料。那么对于该事实材料的采集,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