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像是有一道闪电在宫川的心中划过。 这位在知识产权法上拿到年级第一的优等生,突然间懂了宇都宫的意图,眉毛不由得震颤起来,像想到了什么极其糟糕的后果。 注意到对面那个实习女律师的表情,宇都宫的笑容变得更猖狂了些,“裁判长。这些发票的抬头都是京都大学的发票抬头。经查大学的科研经费报销记录,可以与原告的发票支出一一对应。即这些原告的这些资金支出,都由京都大学所提供。” 宇都宫踏上一步,面色忽的变得冷峻道,“本案之中,原告下川是京都大学聘用的教职工,作为未取得终身教职的大学教师,其必须承担相应的学术科研任务。据此《东土巡游遣唐记》是原告为完成大学法人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同时,经查《东土巡游遣唐记》点校项目已经由京都大学对外向学术振兴委员会进行申报立项,已经立项成功。大学对学术振兴委员会负有按照标准,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法人。” “同时另据京都大学内部规章,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京都大学进行行使。” “本案之中,下川购买《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底本资金来源于京都大学。下川往返于各地档案馆、特藏室的交通、住宿开支来源于京都大学。其手提电脑亦是京都大学为教职工配置的标准笔记本。” “综上,《东土巡游遣唐记》是职务作品,主要利用了京都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由京都大学方面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又由于京大内部规章规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大学行使。” “因此,原告下川不具有任何权利,提起排除著作权侵权之诉。相反,《东土巡游遣唐记》的著作权完完全全的归属于京都大学!” 宇都宫的声音洪亮而又有力。 穿透在法庭之中。 尽管著作权法属于复杂的法律学科,但在方才宇都宫的娓娓道来之下,却变得异常的清晰和简单,以至于在场绝大多数没有经受过法律训练的人,也明白了他想要表达的意思。 简单来讲,宇都宫论证的逻辑就是: 《东土巡游遣唐记》属于职务作品;而完成该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川主要利用了京都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东土巡游遣唐记》的著作权归属于大学,而非下川。 刹那之间,宇都宫的论证仿佛骤然撕开了一个口子。 在他方才那番论述之下,《东土巡游遣唐记》的著作权完全变成了大学归属所有。而这一切的一切,竟然是从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论证出来的。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