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聊闲话:将军大酒店案的原型-《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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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来》

    【被上诉人抗辩,原所有人市政厅明知伊越界建筑而未异议,亦不足取。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诉人系争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实,且被上诉人建筑该房屋当时系争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厅又无知悉其越界而不异议之情事,从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拆屋还地原非无据。惟按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

    这里作者解释一下,本案的中张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厅,于是国王大饭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为表示异议,而抗辩原告的主张。相当于你的前手房主没有抗议,所以你也不能抗议。

    下面继续是摘录:

    【原审卷一二三页、一二四页上诉人之陈述),有建筑物登记簿誊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见另放证物及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报告书内照片第一页),且为两造所不争执。准此,则上诉人索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须拆除被上诉人高达十一层楼之房屋(大柱子),而上诉人取回该二平方公尺土地后又非可供大用,从而被上诉人抗辩,其结果上诉人所得极少,伊受损害甚大,上诉人有权利滥用之情形,即非无据。】

    上面这段就讲了拆除承重柱,需被拆毁整整十一层楼的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构成权利滥用。

    下面继续摘录: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邻地所有人知悉土地所有人越界建屋而不提出异议者虽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被上诉人虽非知情而不异议,与该条文所定得请求购买越界部分土地之要件不符,但查知情而不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者,尚且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举重以明轻,并依衡平原则,不知情而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之邻地所有人,当然更得(类推适用该条之规定)不请求土地所有人移去或变更建物而请求其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是上诉人以备位声明,请求被上诉人以相当价额购买该越界部分之土地,自属应予准许。至于系争越界建筑之二平方公尺土地之市价,业经政大不动产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周围建筑之情形,未来发展情况以及系争土地为畸零地,鑑定为每坪三百万元,二平方公尺为一百八十一万五千元,有鑑定书附卷可稽(外放)。】

    这里上面这段讲的是,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民法规定,令土地侵权者购买该部分越界土地。

    下面继续摘录:

    【上诉人并应于被上诉人给付该金额之同时,将系争二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与被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其馀备位之诉。查上诉人所有本件四○地号土地,全部面积仅三平方公尺(不到一坪),係市政厅征收为道路地(x京东路)时,徵收剩馀之面积(畸零地)。被上诉人所有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房屋之大柱子占用其中靠近人行道之部分二平方公尺,其馀一平方公尺为隔邻之皮鞋店所占用等情,业据上诉人于原审陈述明确(见原审卷一二三、一二四页)。原审因而认定,上诉人纵将该二平方公尺土地索回,对其亦无何大用,而被上诉人则须拆除国王大饭店十一层楼大厦之大柱子,对被上诉人及社会之损害极大,上诉人先位之诉属权利之滥用(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应准许,就该先位之诉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

    上面这段讲的是:张瑞麒的土地因为被市政厅征收,只剩下畸零地,即使收回土地亦无大用,因此索回土地构成了权利滥用。(想到了议员先生吗?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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